二、浙江卫视企图通过免责条款逃避责任,但事实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难以自圆其说
2019年12月4日,检察日报刊登了评论《要安全,不要带血的收视率》。文章指出,长期以来,艺人在录制竞技类综艺节目中出现伤亡,已经不是个例。如此严重的安全隐患,公众不禁要问,节目组安全措施是否做足?免责条款能否免责?如何保护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事实上,综艺节目安全保障素来是个谜。《追我吧》节目录制前,是否有过项目风险测试?意外发生后随行的摄像是否仍在拍摄,导致错过黄金四分钟?节目录制现场有没有配备 AED(自动体外除颤器)和会熟练使用的工作人员?事发后为何第一时间删除录制视频⋯⋯这些问题其实早已被追问多时,但节目组始终无法自圆其说。

高以翔出事后,一份疑似《追我吧》节目组与艺人合同曝光,其中的“免责”条款引起了网友的注意:“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之情形,可能会给乙方艺人造成生理、心理负担。乙方艺人对此要有充分认知,完全自愿参加并完全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事实上,很多综艺节目的合同,其中基本都有类似的条款——在节目组尽到提醒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于参加者发生的意外,不予担责。这其实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从法律上来说,类似条款并不能免责,涉及生命权的情况下,安全责任不能通过单方的格式条款予以免除。我国原《合同法》第53 条明文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一般来说,节目制作方的免责条款要想生效,至少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艺人发生疾病等意外时,节目制作方没有过失;二是艺人发生意外后,节目组进行了积极救助。很显然,《追我吧》节目组以上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本段落部分内容参考了2019年12月4日《检察日报》崔晓丽《要安全,不要带血的收视率》)。
专家指出,录制危险性的综艺,对项目设置进行安全评估,对艺人进行体能测试,医疗措施到位,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没有对风险的严格预防、把控,节目就不应该录制。艺人方也可以要求节目方提供与节目内容、强度相符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救助团队、急救设施、医疗团队、医疗设备等的配备。应在合同中写明,当艺人出现身体不适时有权中止录制,必要时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追我吧》节目组在这一事件中的过错是显而易见、毋庸置疑的,与艺人签订的所谓免责条款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为节目组和相关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和借口。但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却是,浙江卫视连一个真诚的道歉都没有,更别提责任的承担了。时至今日,他们甚至不承认他们在这起事件中有什么过错,他们反复在告诉公众,他们该做的都做了,他们什么错都没有,高以翔的死亡是意外,是他个人的原因…..我不知道天下还有没有比他们更无耻的媒体。
浙江卫视凭借强大的资本力量,以为自己可以只手遮天,瞒天过海。但是,他们忘记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以前说过,资本的力量是强大,但更强大的是民心。在这场资本与民心的角逐中,结果如何,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今天是以翔离去的第八个月,谨以此文献给全世界最好的以翔,献给八个月来不离不弃的高粉们,也献给所有为以翔仗义执言的善良的人们。我们相信:真爱永恒,正义必胜。
以翔,我们永远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