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户在bilibili网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电影在声音中的结构性充分体现在声音合成这个技术环节上。声音包含着人声、音响和音乐,这三个声音的元素必须通过合成的技术处理才可能构成电影的声音。这就有力地证明了电影声音作为一种结构性存在的基本事实。声音毫无疑问是造型这个结构的区别系统中重要的一个子系统,并且它本身在内部仍然是可以进一步分析的。由于电影镜头是画面和声音并存的,所以声音的结构同样是从镜头的层次上转换生成而来。声音除了演绎剧情之外,本身也存在着造型结构的问题。


此外,涉案音频提供的完整伴音,迎合了当下网络用户获取涉案电影的多元化需求,构成对电影作品伴音加画面的传统传播形式的实质性替代,未经许可使用必然会对涉案电影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故此,被诉行为属于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经常有粉丝会问到:电影是用来看的,是视觉艺术,对相关的音频就会忽略其重要性,不代表电影的全部内容,认为使用音频是不会侵权的。实际上,电影是视觉和听觉艺术,换言之,有些印象深刻的电影,只要其相关的配音或者对白音频一出现,观众就会立即想起整部电影,比如上海滩、天龙八部、葫芦娃等作品。
案件性质相似的还有以往的“图解电影”,原告同样是优酷网络。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当时被告同样辩称,“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法院综合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被告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被告网站中显示的观看、播放数量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自媒体平台出现不少类似的纠纷,这一次的侵权案例也是给广大自媒体的一个警醒,对于个人上传的影视相关作品,平台必须要尽到相应的义务,及时发现和删除未经授权的作品及衍生作品,杜绝为侵权作品提供宣传平台。